Sunday, February 15, 2009

教會內的人事管理(一)

羅14:1-12

基督徒的生活態度,除了一般面對人際關係外及對政府的態度外,還有跟教會弟兄姊妹間的相處。很實在的問題,就是人事的問題,尤其對犯了過錯,或跟信心軟弱者相處的問題。

這些問題對領袖來說,特別煩惱。愛心包容與紀律規範之間如何取捨或平衡並不容易。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不同的意見,不要爭論。(14:1修訂和合本)

首要的是接納,接納信心軟弱,並不是接納罪。表現出來的分別,前者並不是刻意犯罪,並有改變的心;後者是顛倒是非,不知悔改。除了行為外,還要接納不同的意見,這意見當然不是對真理的扭曲那種。實際生活與相處上,我們常有不同意見,那些意見有時來自不同立場、有時來自不同習慣、有時來自不同角度的演繹。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14:4)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主人只有一個,就是我們的神,我們沒有受權去評論另一個人,因為這種權力只在他主人手上。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14:7)

第三方面,我們不是獨立存在的個體,是神家裡的人,彼此守望。但保羅在這裡所提,我們都是屬主的人。生命主權在祂手裡,既說主權在祂手裡,那便不為自己而活,不為自己的意見偏執。既為主要活,便以祂的標準與心腸彼此相待。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14:12)

第四,我們要向主交待。我自己的行為固然要交待,但不用擔心,別人的行為也得向主交待。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