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23, 2009

亞伯拉罕的義III

羅4:13-16

保羅用猶太人熟識,被我們看為信心之父的亞伯拉罕來闡釋因信稱義的道理,他的論證強而有力。第三個角度的討論,就從律法的角度來看。亞伯拉罕稱義不因為他行律法:

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4:13-14)

首先,亞伯拉罕先於律法,神早在透過摩西頒布律法前430年已應許亞伯拉罕萬族因他而得福。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4:15)

其次,這是邏輯的問題。律法是一種規範,有了這種規範才有罪,沒有這規範便沒有罪的界線。就如我們在沒有紅燈的路上走便不會有「衝燈」這行為,因為人的行動不自我檢點以至意外頻頻,這樣才會有「紅燈」來限制人的行動。沒有紅燈以前,沒有「衝燈」犯法也就是這個道理。

回看今日的教會生活,我們因為沒有自律而自製太多律法規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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