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3:21-31
既然知道所有人都只有同一的現況,我們的出路也只有一條:
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3:21-24)
人絕對,完全無能力面對罪,不論你有的是神的律法,還是行為表現上多完全,罪性就是人的基因內的不完全,問題只是甚麼時候給發現而已。
John Stott在這因信稱義的道理上,提出幾個重要用詞上的理解:
救贖:是商業市場上的用語,是舊約時代買賣奴隸的用語,把奴隸買回來釋放便算「得贖」。基督為我們付上罪的代價,讓我們從罪的奴役中釋放出來,以至我們也可以「得贖」。
稱義:是法庭上的用語,是「定罪」的相反,表達了宣判無罪的意思。神稱我們為義,是神宣判我們無罪,也只有終極的標準及主宰擁有這權柄。
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3:25-26)
挽回祭:因為人的罪便上帝憤怒了,只有透過獻祭才能平息神的怒火。主耶穌就是那祭,藉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把我們挽回過來。
顯明:就是彰顯神的榮耀的意思。救恩的本質,就是要彰顯神的愛和神的義。人犯罪要得到公平的審判,這是祂的義。但因著人對罪的無能,他親自救贖我們,把我們挽回過來,這是祂的愛。這一切,就是要說明祂是一個怎樣的神。
最後,我只有一個出路:
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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