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17, 2009

律法與道德律

羅2:12-16

神不偏待人,這是真的。

律法以下的民族按著律法的標準受神的審判,但猶太人以為有了律了便等如行了律法,有了律法便高人一等。但保羅強調,不是擁有了律法條文便等如達到當中的要求。

原來在上帝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2:13)

這裡不是要違反因信稱義的道理,而是針猶太人以為有了律法便等如達到律法的標準這混淆視聽的想法而講的。重點是,有了律法便受到律法的規管,要達到律法的要求才能在神面前成為義人。那麼,說神不偏待人,神給猶太人律法不是給他們更高更多要求嗎?

就如我們常聽說,人家向我們傳福音時便只講沒有代價的福音,福音叫人自由,但返到教會,便要遵守這個遵守那個,又不可做這樣,不要做那樣。那不是更高的要求嗎?又怎能說神不偏待人?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2:14-15)

保羅指出,如康德所言,人有道德律來約制自己。站在行律法這點上,猶太人與外邦人都是一樣,成文的律法與人內心的道德律都成了我們的標準。只是,保羅在後來才指出,不論那個標準在哪,人的本性是沒有滿足這律法條文,或內心要求的標準,除了主耶穌的救恩,人無法按自己的行為得救。神不偏待人,所有人要達到這標準,必需透過主耶穌親自成就的救恩!

我們當小心,今日教會內的文化,會否重複昔日猶太人所行的路,自以為得了救恩,成為神的兒女便把不可能達到的標準加到別人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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