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1, 2008

繁榮社會的不安因素

摩2:6-8

阿摩司身處繁榮盛世,國家雖剛剛分列為南北兩國,但大體上仍可保持所羅門王朝的經濟繁榮與社會穩定。可是,經濟繁榮只造就了一部份人富起來,而他們的財富是透過壓制窮人而來的。

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地犯罪,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他們在各壇旁鋪人所當的衣服,臥在其上,又在他們神的廟中喝受罰之人的酒。(2:6-8)

阿摩司向列國宣判耶和華的審判後,便詳盡細錄北國以色列的罪行:

一.首先他們重覆地犯錯,並不是不知者不罪,而是明知,且重覆地犯;
二.為了錢銀而妄顧公義,也違反摩西律法照顧弟兄的原則,不但如此,還出買他們謀取暴利;
三.不但出買兄弟,更進一步壓取窮人,在他們身上賺取暴利;
四.亂倫、淫亂;
五.拜偶像。

在一定程度上,我們今日的處境與昔日阿摩司面對的也一樣。這個社會的繁榮建築在甚麼基礎上?我們的先知在哪裡?而我們自己,又在那些方面參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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