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後2:6-7
還記得保羅在林前提及要在教會行使紀律,看來教會不單止行使了紀律,還有過之而無不及。保羅反過來卻勸他們:「夠了」!
「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林後2:6-7)
似乎教會行使紀律的速度與果效出乎理想,而紀律的目的是要挽回,免得被罸者從此否定神。原來,完整地執行紀律,要有聖經真理作為基礎,同時也要有愛來「包底」。這界線並不容易介定,何時才算足夠?如果說是對方知罪,那如何及誰人可以確認他確實知罪?這裡保羅沒有提及被罸者的情況與反應,重點還只是赦免!
教會領袖需要有勇氣去執行紀律,撥亂反正,但也不可繳枉過正,忘記紀律背後,仍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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