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前10:23-11:1
這一個問題,在人生不同階段都會出現。幾年前,我得到一個很簡單的答案,但簡單的答案往往包涵豐富兼難以理解(或實行)的道理。
榮耀神!
在林前第六章保羅提到:「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林前6:12a)當時正在談論教會錯誤地把教會內發生的事向外人告狀。而到了第十章,保羅又再重覆這原則:「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而這裡(8-10章),他是針對教會內處理不當又引起紛爭的議題,主要由吃祭偶像之物引起的。
其實吃祭偶像之物在我們今日處境中常有發生。我不是說吃,而是世俗文化。吃祭偶像之物一事代表我們如何在不同宗教文化的社會中堅持信仰,又能作見證。一味否定社會風俗固然不是我們的選擇,但全面擁抱卻又使教會與俗世同流,迷失自我與見證的能力。今日兩種的教會的同時並存,前者被稱為保守甚或極端,後者則被認為是世俗化。
據我看,世俗化的教會較為普遍,也較為危險。為甚麼?這就如溫水煮蛙,教會與世俗的分野在不知不覺中完全喪失。
保羅在這幾章經文中經常強調,他有自由卻沒有濫用,但為了福音的原故,放下個人的自由。他提供了一把尺,用了衡量甚麼是可為、甚麼是不可為。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10:24)
「所以你們或喫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林前10:31)
人生的目的是為榮耀神,在我們所行的事上,拿甚麼尺來作準繩,那就分別出我們是否朝向我們人生目的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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