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03, 2007

合法與合宜

林前6:12-20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那一件,我總不受他的轄制。」(林前6:12)

這句話成為很多人的金句,也是最無敵的一句。但是知易行難。按我的理解(我應多看釋經書來理解!),保羅以這句話來承先啟後,MSG把「可行」譯作legal,即合法,這就與前文呼應。在社會上被視為合法的,就算被法院判為合理的,但在基督的國度裡不一定視為「有益」,NRSV譯作beneficial, MSG 則運作spiritually appropriate,「屬靈上合宜」。

是的,社會上合法的事,屬靈上不一定合宜。保羅對歌林多教會的教訓也能應用於今日,在處理性罪惡一事,教會怎能與世俗認同?社會認同同居、法院接受同性婚姻、朋友間普遍性的婚前性行、家族成員讚同離婚,作為基督徒如何回應?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6:19)與娼妓聯合及與主聯合我們如何選擇?這是理所當然,沒有選擇餘地,經文已清晰地提供指引。

作為教會領袖,如何堅持「屬靈上合宜」的教訓?教會領袖所拿的尺,在道德上若不堅持,尤其在教會內堅持,那就是羞辱主的名。正面一點看,就如MSG的翻譯:神擁有你的全人,因此要讓人在你身子上看到神。(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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