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21, 2008

管理者的責任

路12:41-48

主有話對管理者說?除了管家的工作內容外,這段經文最主要的還是accountability,管家的問責。

主沒有回應彼得問祂這番話的對象是誰的問題(12:41),因為祂是對著門徒講的(12:22),而提到管家,門徒便是教會的管家了。那門徒管理教會,又或作為管理者的問責到底是怎樣的?

首先,是主人是看到成果,看到管家按標準完成他的工作,那就是「按時分糧」(12:42);第二就是善待同僚(12:43);第三就是個人操守(12:45),這樣的管家,必被委以重任,「主人要派他管理一切所有的」(12:44)。而這管家的問責準則,就是有否善待同僚以及個人道德操守,因此若他「動手打僕人和使女,並且吃喝醉酒」,那主人便會重重的懲罰他(12:45-46)。

另外,管家不論知道主人心意與否,都必按行為的結果來審判:

「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12:47-48a)

分別,只是明白又不去行的受較嚴厲的審判,沒有「不知者不罪」的道理。當我們細心看這比喻時,神審判這些管理者的內容,是他或她對人如何,而不是對事如何。雖說主很強調成果,但那成果是以人的品格來評定。因此,忠心與否是要看管家的態度,在主人前後的態度、對別人的態度、對自己的態度。管家的職責,就是要按指示完成工作之餘,善待同僚以及有好的操守。

問題是,我們常常未能三者兼備,常以事工目標為理由來犧牲同僚,又或以體恤同僚為理由來放棄事工,未能達標。個人操守更不用說,那是「成功者」的最大試探。道理是這樣了,如何實踐?

這不獨可以應用在管理教會者的身上,也可應用在每一個基督徒管理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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